(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3月1日以粤交基〔2014〕245号发布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公路设计企业增强诚信履约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推动公路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主要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评价人(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各自评价工作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信用评价年度内在我省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高速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任务的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公路各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2)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以批复或核准的投资额为准,下同)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的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公路各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3)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的具有公路各专业乙级资质的设计企业。
(4)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新建独立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勘察设计任务的公路设计企业。
(5)不在上述第(1)、(2)、(3)、(4)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4.发布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定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以外公路项目上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其所管辖项目上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设计企业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工程设计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第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指公路设计企业评价期内若受到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