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4〕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2014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及其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培育力度,确保实现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企业达到200家以上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省重点培育的民营骨干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推动民营骨干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登记为股份制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除作特殊说明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
二、支持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发起设立中小民营银行。推动广发银行上市,协助广州农商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协助广州农商行、顺德农商行等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承销商资格,协助广州农商行、东莞农商行跨区域开设分支机构。(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
三、制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省属大型骨干企业情况分批提出拟引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清单或合作投资项目清单,分批组织召开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外商资本合作对接会,促进各类资本交叉持股或合作投资,共同做大做强。(省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四、骨干企业在境外实际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省境外投资国别指导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对我省“走出去”业务发展具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列为省重大项目,由省“走出去”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省商务厅、财政厅)
五、重点支持30家本土骨干企业加快“走出去”,建立骨干企业跟踪服务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核准及境外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省商务厅)
六、完善“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利用“三旧”改造政策盘活土地资源。(省国土资源厅)
七、出台我省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对符合相关规定对现有厂房加层、建设地下储存仓库的,不增缴土地出让金。探索工业用地根据不同产业类型实行差别化租让政策,促进大型骨干企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从2014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建设,从2014年科技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九、针对企业反映的兼并重组税费、高端人才所得税过高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探索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支持珠三角地区率先开展试点,推动一批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
十、选择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指导20家以上大型骨干企业与当地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参与直购电竞争交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电网公司)
十一、由省和广州市共建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服务平台,搭建财务金融、科技创新、品牌营销、政策咨询、大数据商业应用等大型骨干企业服务中心,积极引进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布局发展新业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分片区召开大型骨干企业与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项目对接会,落实产业园区招商选资奖励措施,引导大型骨干企业新投资项目落户产业园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十三、组织大型骨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专题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等政策措施。建立大型骨干企业监管查验情况分析通报机制。(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14年工作目标将按属地原则分解到各地市,同时按民营、外资、国有等类别分解到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的组织实施,狠抓支持大型骨干企业政策措施的细化落实,确保顺利完成2014年工作目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资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