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禁止小作坊制售婴幼儿食品

发布日期:2014-04-09    浏览次数:3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禁止小作坊制售部分食品,同时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进行工商登记。

  草案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草案要求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草案的相关规定,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应当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经营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不得在登记的销售区域外销售食品。

  草案同时禁止食品小作坊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回收的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非食品原料;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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