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

发布日期:2014-04-11    浏览次数:2

  编者按: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将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最新政策编制了相关问答,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出台了什么规定?

  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较25%的优惠税率减免60%。

  二、该政策何时生效?

  答:财税〔2014〕34号文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企业在进行2014年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

  答:企业如果在2013年年度汇算清缴时已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在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含)以下的,可在2014年预缴时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10%的优惠税率。

  四、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新政策未对条件作调整,而是对1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办理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答:在广东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按照现有的办理程序,在申报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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