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防〔2013〕481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环保部第12号令)、《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23号公告)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本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管理水平,强化进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建项目的环境要求
(一)选址条件
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新、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在本市确定的104产业区块内,且应当远离环境敏感区域。
(二)规模要求
1.废塑料加工:(1)厂区面积不低于4000平米,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包括罩棚等半封闭建筑物)。租赁场地的,其租赁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不少于5年。(2)年加工利用废塑料能力不低于10000吨(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除外)。(3)对仅从事进口废塑料加工造粒的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评。
2.再生有色金属加工:根据本市《上海工业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不低于10万吨/年。
3.废五金类加工:(1)厂区占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生产加工区面积不少于厂区面积25%且不低于3000平米。(2)用地使用手续齐全;租赁场地的,其租赁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不少于5年。(3)每万吨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规模,生产区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可酌情减少所需生产加工面积,但最低不得少于2400平方米。
(三)污染防治要求
废塑料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的要求,预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得无组织排放,必须有集气装置统一收集,经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如采用活性炭处理,活性炭应定期更换,并有更换记录,最长使用期不超过半年。
废纸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产生的造纸污泥必须自行配套利用处置设施。
再生有色金属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备来料预处理设施,来料及固体堆场贮存场地容量不得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再生铝项目满足《铝行业规范》(工信部2013年36号公告)各项要求。
二、规范现有企业的环境管理
(一)加快非104产业区块内企业的搬迁调整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现有企业向104产业区块集中。自2017年起,104产业区块外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原则上不应继续在104产业区块外从事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加工利用活动。
(二)加强废纸加工行业的污泥管理
重点加强造纸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对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无法自行利用处置确需转移处置污泥的,必须提供接收单位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证明;污泥产生量超过5000吨/年的,应自行配套建设处置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
(三)严格进口废五金电线电缆定点资质认定
申请企业必须选址在本市确定的104产业区块内,并按照《上海市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沪环保防〔2013〕368号)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定点资质证书并报环保部备案。
(四)提升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
1.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作为重点清洁生产行业类别,应列入上海市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强化二恶英污染防治要求:再生铝企业要满足《铝行业规范》(工信部2013年36号公告)各项要求。按照《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123号),再生金属企业应对废铜、废铝、废钢铁等废料进行预处理;末端应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鼓励再生金属行业采用最佳可行性技术(BAT)。严格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相关贮存、处置利用标准,规范原料、产生废物的贮存要求,确保产生废物规范化处理处置。
三、日常监管措施
(一)严格审查进口废物许可证申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对许可证申请企业进行严格审查。
(二)建立《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依照环保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要求,市环保部门建立本市《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将具有环境违法风险的企业列入监管名录,列明原因,并定期更新。
(三)强化后期长效管理。对列入监管名录的企业,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与海关、质检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及时跟踪环保部与海关总署的进口固废许可证联网核销系统,掌握企业进口废物动态;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环保部。对未列入监管名录的企业,市固废管理中心和市环境监察总队每年应组织区县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抽查,抽查企业数每年不少于20家,抽查结果上报市环保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