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防〔2013〕160号
各区县民防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和本市对行政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行政效能提高的要求,现将本市结建审批减免审核权限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且属区县民防办结建审批权限的项目,其减免审批由各区县民防办负责。
二、审批要求
1、各区县民防办对于减免审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减免项目的明细台账,健全减免审批的各项制度;审批权下放后,应建立主要领导审定减免项目的机制,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对项目进行审核。
2、审批人员对于减免项目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缴费情形的项目,应核定配建民防工程,不得予以减免;对于不符合减免范围的项目(或部分),应予以全额收取。
3、减免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民防办沟通。
三、审批监督
1、各区县民防办应视减免项目的数量定期组织审批自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2、减免审批权下放后,市民防办将在网上审批系统中对区县减免项目进行抽查,并视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凡在检查过程中查实的问题,将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四、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