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确定,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六条 批发企业的设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政策;
(二)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三)具备批发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不得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经营。
第七条 市级发证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本地区批发企业布点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公布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需新增设批发企业布点的,须提供批发企业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拟建自有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证明资料,由市级发证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安全监管局调整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第八条 零售点的设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二)具备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四)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严禁在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第九条 县级发证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根据本县(市、区)总人口数量,结合各镇、村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零售点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布点规划方案应当明确布点大致的地址(镇或乡、村)及经营品种范围,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