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各方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各方的药品交易行为,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以下简称“非诚信名单”)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须列入非诚信名单的交易各方及交易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过程中,通过在线监管、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交易各方有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由交易机构收集登记,经初步调查核实后报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条 拟列入非诚信交易的名单,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在省药品交易中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并通知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列入非诚信名单的企业或交易品种通过相关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的交易品种,两年后由交易机构主动告知,可重新报名参与挂牌交易。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