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药品交易网上议价行为,维护议价交易秩序,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网上议价,是指医疗机构自行遴选品规和生产企业,并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议价,实行网上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网上议价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已制定入市价的药品,网上议价不得突破入市价。
第四条 医疗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对生产企业发起议价要约,发送包含品规、数量、价格、采购期限等需求。
第五条 生产企业按照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要约可以选择接受、议价回复或拒绝。
第六条 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撤回或更改,一经承诺不得撤销。
第七条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挂牌品种,交易双方可多次反复议价。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组成联合体统一议价。
第九条 交易机构将议价成交的交易结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最高临时零售价。
第十条 交易机构在议价结束后,通过交易平台公布交易结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议价交易结果包括医疗机构、生产厂家、品规剂型、交易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交易各方会员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在线签订药品合同,合同须明确品规剂型、交易价格、采购数量、采购期限以及履约方式、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网上议价禁止下列行为:
(一)交易各方弄虚作假,扰乱议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二)生产企业对医疗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议价程序公正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经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有权暂停议价:
(一)交易平台议价系统硬件、软件或网络等出现故障的;
(二)交易机构认为需要暂停议价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取暂停议价的,交易机构应及时通知交易各方,并在查明原因后,通知交易各方继续议价或重新议价。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经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有权终止该次网上议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网上议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其他经交易机构确认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