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处),定州市、辛集市、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贯标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决定在全省开展2016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及工作目标
在全省工业企业中深入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推行工作,目的是提高我省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战略水平,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开展贯标工作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有利于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我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战略意义。
工作目标:引导、推动和支持我省部分重点企业,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建立标准化、体系化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自愿申请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第三方机构认证。
二、确定贯标企业名单
按照我局《关于申报河北省2015-2016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贯标企业的通知》(冀知协〔2015〕2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在全省择优确定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作为2016年贯标企业(附件1),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
三、支持措施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标企业提供指导、咨询服务,我局统一组织举办贯标企业参加的贯标培训班,为每家贯标企业培训1名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管控师;对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贯标企业,将另外适时给予奖励性经费补贴;对贯标企业,在专利战略引导计划、专利导航项目、专利质押融资补贴等我局重点业务工作上给予优先安排,提供便利化服务。为便于贯标企业完成工作任务,特列出贯标工作咨询服务机构推荐名单(附件2),企业自愿选择。
四、贯标企业工作任务
贯标企业成立贯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及职责,制定贯标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进度要求及保障措施,并报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主要工作任务:对照标准自我诊断,确定管控点,编制体系文件,明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目标、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相关记录表单,做到全覆盖、可追溯;组织召开内部会议和培训活动,在企业全体职工中宣贯体系文件的各项规定、要求及相关知识;启动运行标准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做到领导垂范、全员参与;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针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持续不断地整改和完善;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自愿提出认证申请并完成认证审核程序。
五、推进计划
贯标工作的时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逐步推进,稳步实施。
(一)安排部署:1月1日至1月31日,制定全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计划,经设区市推荐,择优选定贯标企业,安排部署贯标工作,做好组织、动员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培训宣贯:2月1日至3月30日,召开贯标工作启动会议,举办各贯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参加的贯标管控师培训班,贯标企业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员工培训。
(三)推进实施:4月1日至11月15日,贯标企业编制体系文件并颁布、宣贯和实施,开展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2016年6月1日前完成体系文件编制、全员宣贯并启动运行,10月1日前完成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四)总结验收: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协同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验收计划,对贯标企业进行验收,2016年11月15日开始,12月15日前完成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管理。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石家庄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贯标工作,积极安排配套经费支持,切实做好各项具体事务的协调、衔接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贯标工作进展情况,保障贯标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积极成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贯标企业要严格按照推进计划和时间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注意保存各项活动记录和运行表单,以便评审认证备查。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贯标工作总结。
(三)填写项目合同。各贯标企业要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附件3),确保开户银行、账号、行号、开户名称等信息准确无误,纸件一式四份。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本区域内贯标企业项目合同,2016年3月31日前,统一报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陈 淼
联系电话:0311-86043434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富强大街92号
电子邮箱:hebei12330@126.com
联 系 人: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齐春胜
电 话:0311-85692822
附件:1.河北省2016年贯标企业名单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项目合同书
3.贯标工作咨询服务机构推荐名单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月14日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