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23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5日以粤学位〔2014〕2号发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经国务院及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有关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上述(一)至(四)条标准者,当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上述相关条件及有关规定,自行审核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按照上述相关条件及有关规定,由举办高校负责审核。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含专业)审核程序

  (一)申请。

  1.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2)《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3)《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4)《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数据库》;

  (5)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如果当年已有成人本科毕业生的高校,还应报送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以上所有材料除《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数据库》一式2份以外,其余申报材料请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7份,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下载,网址:http://xwb.gdhed.edu.cn。

  (二)评审方式。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综合评审采用实地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于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申报单位,责令其整改建设,待次年重新申报(该单位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单位和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2.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分为通讯评审和实地评审。通讯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通讯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申报专业确定为“通过”,不再进行实地评审;通讯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申报专业,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提出具体的专业建设建议和意见,并确定是否通过。实地评审不通过的专业责令其整改建设,待次年重新申报(该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三)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评议组由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小组5至7人;专家小组的成员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评审时间。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评审时间于当年的4-5月份进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实地评审时间,并于4月初通知各有关高校。申报工作逾期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该单位或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单位和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四、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制定和完善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独立学院的举办高校,须会同独立学院制定和完善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过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1.《关于XX(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函》;2.《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3.《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4.《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数据库》。以上材料请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2份。

  (三)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信息进行确认,于当年5月份公布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名单,同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其他事宜

  (一)各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本暂行办法,建立和健全本校学士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校及其学士学位专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各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建设要求的将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予权。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格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如申报单位当年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原则上不再每年另行通知。

  (五)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试行办法》(粤学位〔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暂行办法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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