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全社会意见。您的宝贵意见,可在6月10日前,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馈:
电话:83133309;
传真:83134253;
邮箱:zhoufangyan@gdei.gov.cn;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5月29日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供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供用电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供电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供电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监、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林业、环保、安监、城管、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供电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及鼓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用电安全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供电设施和安全用电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供用电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的节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