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省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渔民安居乐业,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
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沿海沿江市、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乡(镇)、街道要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落实渔船跟帮编队生产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船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相关事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和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升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加强现代化渔港和避风塘建设。沿海市、县政府要将渔港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港湾整治建设一批现代化渔港和避风塘,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港池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渔港的防风防灾、补给维护、安全监控和治安消防条件。未设立渔港的内陆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划定一定水域用于渔船休(禁)渔期集中停泊和应急避险。
(二)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建立木质渔船退出淘汰机制,新建一批大中型钢质渔船。积极引导渔民拆解小功率渔船,整合船网功率指标,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建造大功率钢质渔船。研发推广一批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钢质、玻璃钢质海洋渔船标准船型。鼓励以渔船或捕捞权抵押等方式筹资进行更新改造。
(三)完善渔船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建立现代化的渔船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渔船通信联络畅通。渔船应当按规定安装定位设备,实现船位实时监控、联络和报警。达到一定主机功率或长度的渔船要配备自动避碰系统,远洋渔船、主机功率较大的渔船、载员人数较多的渔船要按规定配备北斗卫星终端和卫星电话。具体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严把渔船检验关。强化对渔船设计、修造的质量监管,在渔船建造、改造和维修过程中严格实施检验,从技术上、源头上杜绝渔船“带病”出海。严格实施渔船建造开工前检查制度,对擅自开工建造渔船的,责令停工整改。加强渔船营运检验,对渔船不适航以及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不得签发检验证书。推进渔船救生设备配备升级,加强渔船救生、消防、航行、信号和无线电通信等安全设备质量监管。
三、科学防范和应对渔船安全风险
(一)健全渔业防灾减灾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海洋、气象、三防、海事、环保等部门间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并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灾害信息通报有关地区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指挥系统、无线电台等渠道,第一时间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船,指导渔船防灾避险。
(二)完善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沿海沿江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渔船、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督促行政区域内渔业企业制定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远洋、南沙渔船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
(三)积极采取防风避险措施。要按照“三防”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渔船防风避险工作,督促并确保台风影响海域渔船和船上人员梯度撤离,严禁冒险作业。及时掌握和上报在册登记渔船进港避风和船上人员撤离上岸情况,落实渔船回港和人员撤离“两个百分百”的要求,严禁险情解除前擅自返回危险海域。对于异地作业渔船,要强化安全调度,统筹安排其就近进港避风。台风来临前,各级海洋渔业、海事、海上救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救援准备,发生险情立即组织施救。
(四)抓好跟帮生产和安全培训。建立健全海洋渔船跟帮生产制度,落实跟帮组长,明确其根据海上气候条件避险决定权和执行监管部门指挥指令职责。加强渔船跟帮生产的组织、协调和联络,渔船出航前要将跟帮生产安排向当地渔业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渔船船东、船长和渔民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必要时实行强制培训。
(五)支持开展渔业保险和海难互助。按照《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渔船所有人为其水上作业人员足额购买人身保险。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年内组织11万渔民、1万艘渔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保险金额。建立渔船海难搜救互助金制度,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加大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一)加强渔船安全监督执法。建立渔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常态机制,加强渔港通航管理和渔船设施安全监督,严禁违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出海生产。渔业、安监、海事、边防、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港口检查和海上执法,形成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二)规范涉渔“三无”船舶监管。市、县、镇级政府要组织开展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清查,全面摸清底数。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不得转让买卖。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查扣,责令限期整修或报废。未纳入监管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没收并就地拆解。
(三)强化南沙生产渔船、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监管。对南沙生产渔船,要严格执行批准前置条件,确保按规定配齐北斗卫星终端、卫星电话、救生筏(浮)等设备设施,做好航次签证、航次安全检查、跟帮生产等措施。凡是进入内地海域生产作业的港澳流动渔船要纳入我省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内地渔船同等标准、同等要求,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实行“双重监管”,规范编定、标示船名号,落实职务船员、安全生产设备配备、进出渔港签证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严格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长未依法履行职责、未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范,造成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暂缓发放或扣减渔业柴油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和审批渔船证书证件,发现渔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但未责令限期整改或禁止渔船离港,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渔船安全生产事故等,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我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将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作为渔业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渔船安全生产问题。沿海沿江县、镇级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并采取刚性监管措施,把安全管理责任细化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个人,确保监管全覆盖、隐患零容忍、执法无死角。要指导并支持村(居)委会实施渔船安全生产自治管理,发挥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的作用,组织村(居)范围内的渔船、渔民做好自查自纠、自救互救等工作,将渔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渔业生产第一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