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为改革核心,以电梯维保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全面理顺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管理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推动我省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14年,在全省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力争到2016年基本建立以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形成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电梯安全监管运行机制,推动我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权者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权者是指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应确定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者。一般情况下,电梯的所有权人是电梯使用的管理者,所有权人可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电梯属于共有而共有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的,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

  电梯安装后尚未交付电梯所有人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不明确的,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电梯所有权人尽快予以明确。经指导协调仍无法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应自觉履行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否则该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各项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应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电梯授权使用管理格式化合同和安全使用承诺书,明确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责任(包括首负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使用管理权者有权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维保和检验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收集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使用等资料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权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如受害方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方责任,使用管理权者可免于承担首负责任。使用管理权者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赔偿。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格式的电梯使用标志,其中应明确电梯注册代码、使用管理权者、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下次检验日期、应急救援电话等内容。首次投入使用的电梯,其使用标志经电梯检验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后,由电梯使用登记部门交办理登记的使用管理权者确认盖章后在电梯内张贴并按时更换。在用电梯的使用标志,由电梯检验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后交使用管理权者张贴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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