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2年度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申报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5    浏览次数:2

苏经信综合〔2013〕373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申报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为缓解中小微企业用地困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依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苏经信综合〔2011〕795号、苏财工贸〔2011〕112号),拟对 “2012年度全省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将高标准厂房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予以支持。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方式

  重点支持在“2012年度全省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面向中小微企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以高标准厂房为载体开展的公共服务设施(租赁用厂房及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使用。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厂房用于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投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鼓励其服务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主体和条件

  依据《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47号,苏中小合作﹝2012﹞1065号,以下简称《表彰通知》),由获得“2012年度全省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的20个县(市、区)(名单及地区排序见附件1)通过审核的高标准厂房集中建设园区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实施项目申报。该主体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3)该经营管理机构为园区内以高标准厂房为载体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或运营主体,直接面向园区内中小微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服务设施运营。高标准厂房内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要以帮扶中小微企业解决发展载体难题为出发点,切实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中小微企业的承受能力,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园区内高标准厂房租赁平均价格:苏南不超过250元/平方米*年、苏中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年、苏北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年(融资租赁不受此金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填报《2012年度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高标准厂房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项目申请表》(附件2);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具体说明;提供高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高标准厂房内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纸质2份,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申请表须提供电子版。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后,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省辖市市区报省辖市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申报单位及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负责,须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申报单位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以备查。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5月30日前将联合行文的请示件5份(附:汇总表纸质5份,EXEL电子表格各1份,格式见附件3;申报材料各1份)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规划处与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每个地区申报园区不得超过3家;申请补贴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表彰通知》明确的奖励金额。

  请相关市、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坚持规范操作,严格审查材料,确保项目的质量与真实。

  联系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产业与合作处  陈颖

  电话:025-83244713  Email:smepro@126.com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规划处  高彬

  电话:025-83392911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李度星

  电话:025-83633103

  附件:

  1.2012年度全省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名单

  2.2012年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项目申请表

  3.2012年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项目审核汇总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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