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4日以粤食药监法〔2014〕49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药包材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包材研制、生产、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包材监管实行属地监管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局”和“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包材注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包材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包材管理办法》要求提交药包材注册申报资料。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药包材注册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样品的,省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事项。
第五条 药包材注册申请人应当在《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再注册。逾期申请的,省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包材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包材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七条 药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应当由药包材生产企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研究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完成。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包材注册的,药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可由其单独完成。
省局可以组织对相容性研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 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制度
第八条 药包材监督管理实行生产质量报告制度。
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制度是指药包材生产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使用其药包材产品的单位报告生产质量情况的制度。
第九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以生产质量报告的形式,通过药包材生产质量信息系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质量情况。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重要变更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生产质量报告,分析判断并提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