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6-04    浏览次数: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4月25日以粤交基〔2014〕482号发布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 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四)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

  (三)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本市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广东省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分类标准,分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设定。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入库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按属地原则,由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省交通集团及所属单位、大专院校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具备专家资格的,纳入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或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从事公路(或水运)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五)目前在本省工作,能够参加评标活动;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七)无犯罪记录或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党政处分;

  (八)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件。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

  (二)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五)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标业务知识培训;

  (六)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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