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1号)和《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0〕382号 )要求,为做好2013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聚集区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与骨干企业协作配套项目、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纯产能扩张项目,不予支持。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支持重点和方式

  今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做强做大重庆工业“6+1”支柱体系”。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1号)文件精神,主要包括笔电、软件及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及物联网、乘用车、摩托车、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及医疗器械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同时还包括30多个百亿级产业集群。两江新区重点打造汽车、电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重庆经开区和高新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设备及机电、家电等高端装备制造业;长寿、万州重点打造综合化工、冶金材料等特色产业集群;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渝西地区重点发展综合化工和材料产业,以及摩托车、轻纺等消费品制造及汽车、电子信息零部件配套产业;“两翼”区县重点发展能源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产品、资源深加工产业。

  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申报时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三、申报条件与资料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条件、上报材料,按照《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0〕382号 )文件规定执行。禁止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和支持,曾经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四、申报审核程序

  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根据“渝财企〔2010〕382号”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认真做好今年地方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要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确保项目真实性,切实防止虚假项目。各区县要围绕本区县一至二个特色产业集群择优推荐3-4个项目,于6月6日前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根据各区县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联系人:市财政局       郭永成     电话:67575322

  市中小企业局   罗  伟     电话:67625759

 

  附件:

  1.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2.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表

  3.重庆市各区县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情况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nth="5" day="1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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