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0    浏览次数:1

浙农专发〔2013〕44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农办、农业局(宁波不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和《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3〕30号)精神,我省将择优在40个乡村开展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见附件1),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五)全省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精品村、特色村、示范村等。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市、区)农办和农业局初审,设区市农办和农业局汇总推荐,省农办和省农业厅复核,农业部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见附件2)。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初审。县(市、区)农办和农业局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设区市农业局。

  (三)汇总推荐。设区市农办和农业局对上报的申请表进行评估,好中选优、综合平衡、汇总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3),并于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农业厅,文件应附申报单位汇总表和创建主体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至省农业生态能源办)。

  (四)复核。省农办和省农业厅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复核,结合我省实际统筹确定申报对象并报农业部评定。

  三、“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

  今年农业部还将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活动(推介方案见附件4),请各县(市、区)按推介方案要求在“美丽乡村”创建村、乡(镇)中选择“五星一员”典型人物。典型人物推荐表于9月15日前报省农业生态能源办。

  四、有关要求

  各市、县(市、区)农办和农业局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精心组织好创建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申报内容属实,创建重点突出。各地要以此次创建申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我省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不断扩大示范效应。

  联系人:省农办项晓晖,电话:0571-87053284;省农业生态能源办杨胜,电话:0571-88211478; E-mail:zjncny@139.com或农民信箱;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93号,省农业生态与能源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12。

 

  附件:1.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doc

  2.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请表.doc

  3.“美丽乡村”创建名额分配表.doc

  4.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方案.doc

 

 浙江省农业与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厅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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