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第一次会议要求,以及《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文件精神,省商务厅会同省金融办在认真学习、深入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4号),并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意见》的出台,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融资租赁、典当行业,更好地发挥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健全社会融资服务体系,推动全省调转促等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融资租赁、典当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提出了七个方面重点任务。在科学规划行业布局方面,提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级重大战略,结合我省区域发展特点和差异化需求,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实现服务区域全覆盖。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方面。提出了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兼并重组和连锁经营等方面措施,大力培育骨干企业,提升融资租赁、典当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创新发展融资模式方面。提出支持“互联网 ”融资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有效解决融资问题,引导企业依法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流通性等措施。在健全融资合作机制方面。提出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与创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等措施。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提出了优化风控体系、个性化产品设计、提高资产管理能力等方面措施,鼓励企业加快资金流转,增强运营能力。在提供特色融资服务方面。引导融资租赁、典当行业拓宽发展领域,在支持基础设施和农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创新融资服务模式方面。从经营模式、融资产品、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提出要求,促进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升。 第三部分是政策措施,提出了积极落实税收政策、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风险防范等五方面政策措施。 二、《实施意见》提出的重要措施 《实施意见》内容丰富、政策较实,在解决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问题上取得了突破,主要有四个方面亮点: (一)减少了行业发展的制度障碍。针对企业长期反映的相关部门管理制度不适用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简化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便利企业开展业务。针对开展相关业务时受到差别对待、政策不公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参照金融机构的抵质押方式依法为企业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和典当行接入人民银行统一征信系统等政策,为行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落实促进融资租赁、典当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税政策是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意见》有两项突破:一是融资租赁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设备投资额10%可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二是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参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由万分之十降为万分之零点五,仅为原来的1/20,不仅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而且为今后进一步比照金融机构争取优惠政策打下基础。 (三)拓宽融资租赁、典当行业的融资渠道。融资问题对资金密集型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为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一系列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其中有四项比较重要的措施:一是鼓励银行向运营稳健、资信良好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及其大股东授信;二是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为内资企业运用低成本境外资金开辟了新渠道;三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设备;四是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 (四)着力提升融资租赁、典当行业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针对服务对象特点,创新开展特色融资服务。一是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巩固传统产业领域,拓展新兴产业领域,支持面向基础设施和三农领域开展业务;二是支持典当企业扩展当物品种,丰富典当业务类型;三是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四是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制定贯彻举措,积极推动落实。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主动做好与当地金融办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各部门分工及落实举措,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措施,争取早落实、早实施。 (二)加强沟通协作,严守风险底限。不断加强与本地区金融、公安、工商、人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化重点环节监督管理,严防非法吸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