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1

沪府办发〔201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6日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

  第四条(计划立项)

  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

  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由业主、物业公司、实施单位会同相关专业单位共同确认住宅修缮工程的修缮科目。实施单位据此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查勘设计或者施工设计,并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修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修缮科目(包括对消防设施的修缮改造方案)、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安全质量等防护措施、工程周期等。

  需要进行房屋安全、质量等检测的,实施单位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后,将检测报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并依据检测报告编制修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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