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26    浏览次数:2

  办法明确,定向费用补贴的对象为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等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与省财政按7:3配套组成,我省财政承担的30%部分,由省与县(市、区)根据不同经济区域按8:2、7:3、6:4比例分担。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