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桂政发〔2011〕81号)与《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桂政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区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协决定建设一批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实施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联合协作,充分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建设一批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充分依托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科技活动,实施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激发中小学生参加“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对创新成果的培育、配置、创造能力,促进青少年学生的专利申请。
二、建设目标
(一)建设主体。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建设主体为全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中学等,下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
(二)建设原则。建设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三)建设任务。2013年,重点推进一批示范单位试点建设工作,支持一批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通过试点单位的发展和组织,营造良好氛围,激发中小学生的发明创造热情,促进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工作的开展。
三、申报条件
(一)全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含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中学等)、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
(二)重视发明创造工作,将青少年发明创造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初步建立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的机制,形成发明创造工作体系。
(三)设立发明创造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建立发明创造工作室并配备相关设备,能够开展发明专利申请工作。
(四)具备实施青少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的条件,有较丰富的科技资源、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创造发明人才培养基础,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积极组织实施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积极参加广西发明创造展览交易会中小学生发明创造活动。
四、申报程序
(一)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科协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基地、中心等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由各市科协牵头负责。
(二)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填写《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申报单位组织学生申报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并填写《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申报书》(附件2),每个申报单位申报发明创造项目3-5个。
(四)申报单位将示范单位申报表、发明创造项目申报书各一式6份,于2013年6月20日前送交所在市科协。
(五)每个设区市申报示范单位不超过5个。
(六)各市科协牵头组织审核材料,汇总填写《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汇总表》(附件3),连同单位申报材料于2013年6月25日前送达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材料电子版发至指定电子邮箱gxqshdk@163.com。
(七)上述申报材料可登录广西科协网http://www.gxast.org.cn或广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服务平台http://www.gxqs.org下载。
五、评审及批准
(一)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择优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协提出推荐意见。
(二)经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协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学校授予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对符合条件的发明创造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六、组织管理
(一)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协联合组织实施,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协调小组设在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科协负责本区域的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发明创造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协调和指导建设工作,牵头单位为各市科协。
(三)获得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试点)称号后,将给予该单位发明创造活动费的支持,发明创造活动费主要用于专家讲课费、展览费、差旅费等,其中,专家讲课费是指为提高发明创造水平,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等费用;展览费是指参加广西发明创造展览交易会等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获得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将给予创造发明器材费的支持,创造发明器材费包括图书资料费、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创造发明、专利申请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创造发明、专利申请活动购买制作器材等所需专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专利宣传品、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五)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发明创造活动费、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器材费由所在的单位负责管理,实行报账制管理,专款专用。
(六)试点期满,由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协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示范单位称号、牌匾。不合格的,取消试点单位资格。
联 系 人:潘丽 梁艳梅
联系电话:0771-2809218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20号广西科技馆813办公室
邮 编:530022
电子邮箱:gxqshdk@163.com
附件:1.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2.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申报书.doc
3.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单位汇总表.doc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