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具有广东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省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稳妥有序。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科学合理确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力保障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
四、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五、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特定事项外,属于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六、购买服务目录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目标,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社会公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拟订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公布实施,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
购买主体应依据指导目录及时确定并按规定公布本部门(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