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
2011年4月,经省法制办审核,我委印发了《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粤经信节能函〔2011〕95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我省节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办法仅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局限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节能监察中心的节能监察活动,未对商贸、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察提出要求,随着节能工作的不断深入,该办法难以发挥对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的全面指导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我委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7月18日前函复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附件:1.广东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改情况对照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7月7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熊卫鹏,电话:020-83135867;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陈仨珂,
联系电话:020-83182949,传真:020-83352049,E-mail:csk@gdecc.cn)
附件1
广东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设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全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及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能监察机构投诉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二、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装备。节能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省(市县)节能监察机构组织专项节能监察时,节能监察人员可跨行政区域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第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四)受理对有关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目标考核;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节能监察内容
第十条 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备案的情况;
(二)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四)落实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情况;
(五)执行能耗限额和标准情况;
(六)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七)制定主要耗能设备合理用能管理制度及依据节能标准评价设备合理用能状况的情况;
(八)参加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九)执行其他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