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农信机构取得贷款。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对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