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4年6月30日以粤教助〔2014〕6号发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决定从2014年起在我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
第二条 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为主要承办银行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当国家调整贷款额度标准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六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第七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2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八条 贷款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和广东省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本省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承担。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安排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其中,考入中央高校和广东省外地方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本省地方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若管理绩效好、违约率低、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若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和经办银行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经办银行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归集。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经办银行每年对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所需额度进行统计,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审批划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探索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要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连结,实现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省教育厅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与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地级以上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本辖区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县(区)申请贷款人数不多或县(区)教育局不直管高中的地级以上市,可由地级以上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所辖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校、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定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高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十五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足额安排本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加强对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同级教育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七条 人行、银监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大学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促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其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精心组织。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人行、银监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实事办好。
第二十一条 完善机制。切实加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宣传。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使这项政策家喻户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