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农科发〔2011〕1号)精神,经县级申报,市级初审,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检查验收,认定淳安县等11个县(市、区)为第二批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萧山区南阳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等26个示范区为第三批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杭州千岛湖金溢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等25家企业为第四批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4年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区、企业)认定名单.doc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