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开展2013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3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性、制度性、应用性和创新性项目的建设与推进,重点支持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信用奖惩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完善等项目,继续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信用普及教育等项目(详见附件1),优先支持与《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和《201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可在上海诚信网www.shcredit.gov.cn诚信资料栏目查询下载)明确鼓励支持的领域、专项和事项相关的信用建设项目。
鼓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试点专项工作,指导、发动本行业本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申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设立1年以上(截至申报起始日)。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
申报单位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网上填报打印);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或最近的(截至当前)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项目自筹资金证明材料(如自有资金证明凭证、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须加盖公章);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资金支持方式与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即项目单位配套资金与专项资金比至少应为1:1或以上),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信用普及教育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资助额度一般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1.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点击“申报预审”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进行在线填报。未注册的 单位须先进行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2.申报单位应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上传多个文件。
3.申报单位完成在线填报后,须在线打印项目申报表,连同相关附件材料共一式三份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信用管理处。
4.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报材料应以A4纸打印,左侧装订成册(不使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
(二)项目申报日期为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对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进行信用评估。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信用管理处
联 系 人:陈 思 、王 晋
联系电话:23119365 13901829320
23112685 13901610068
地 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901室(因近期办公地址发生变动,请于7月1日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邮 编:200003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电话:60805368、60805369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