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规程》的背景
为了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广东地税近年来对办税流程不断进行优化。2010年,我们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了《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面向纳税人版,下简称原《规程》),实现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提交资料、办理时限“三统一”。原《规程》执行三年多来,对规范涉税事项办理、提升全省办税效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法治型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必须对办税流程进行持续优化:
一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省政府提出要按照富有效率、开放有序、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快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步伐。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水平和效率,是落实上述要求的重要体现。
二是适应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国深入推进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改革。而要适应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必须合理清晰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纳税人对所提交的涉税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以相信纳税人诚信为前提,以“先办后审”为核心,将部分业务前移到大厅并实行“即时办理”,纳税人无需等候后台审批,只要按规定递交资料即可。同时,税务机关重点加强事前辅导和后续管理。
三是适应税收业务的发展变化的需要。随着税收业务的发展,原《规程》中一些涉税事项的要素(如名称、文件依据、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等)已发生变化,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原《规程》中对需要纳税人填写的表格尚未统一,从“全省一个税务局”以及方便纳税人办税的角度出发,非常有必要对纳税人办税时需填写的表格进行统一、规范。
为此,我们对原《规程》中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3大类27项征管类涉税事项进行了优化,形成了《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下简称《规程》)。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每项涉税事项皆按六个要素(业务描述、主要依据、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涉及的表证单书)的统一形式进行描述,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3大类27项征管类涉税事项提供清晰的指引。
业务描述: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涉税事项进行概述,方便纳税人对涉税事项的办理条件(如主体、时间等)进行理解。比如,“设立税务登记”事项的“业务描述”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业务描述中,明确了设立登记的办理主体条件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纳税人办理该项业务的时间条件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主要依据:即纳税人办理某涉税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依据。比如,“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办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是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故在《规程》中对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再进行罗列。
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即纳税人办理某项涉税事项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在提交资料方面,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直接规定的,直接援引其中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则按照加强税收管理所必需的,同时符合精简、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进行规定、细化。比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因此,我们在办理“设立登记”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中,直接援引了该条所列举的相关资料。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并未对办理该项业务时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进行明确。为此,从方便纳税人操作的角度出发,我们在《规程》中就“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事项”所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明确,方便纳税人办税。此外,在纳税人的资料报送方面,我们从统一规范的角度出发,在《规程》中明确,纳税人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单位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纳税人为个人的则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并统一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办理时限:即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该涉税事项的时限。《规程》中的办理时限除即时办结外,均指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纳税人自身原因、需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协助才能办理(如涉及财政部门审批和国库办理的“税费金退库”业务)等特殊情况。另,鉴于在本《规程》出台前,各地均已就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作了规定,因此,我们明确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原来向纳税人作出的承诺时限比本《规程》规定长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各地原来向纳税人作出的承诺时限比本《规程》规定短的,按各地原有的承诺时限执行。
办理流程:即某项涉税事项的办理基本工作流程。关于纳税人的办税流程,基本原则是办税服务厅收件,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以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其中,对于即办事项,如“设立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只要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地方税务机关对相关涉税事项实行即时办结。对于非即办事项,如“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只要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办税服务厅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的工作要求进行办理。
涉及的表证单书:即纳税人办理某项涉税事项时,需要填写的表单,或税务机关在该涉税事项办结后向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文书等。比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涉及的表证单书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三项,其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是纳税人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填写的表单,《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在该涉税事项办结后向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是明确了征纳双方在办税时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应对报送的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性负责,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事项申报时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以及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纳税人按《规程》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按《规程》中规定的时限办结,并告知纳税人。
三是以推行先办后审为核心,增加即办事项,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规程》把27项涉税事项分为即时办结和限时办结两类。其中,即时办结类共有16项(占27项涉税事项总数的59.26%,原来皆为非即办事项);限时办结类共有11项。除了将16项非即办事项优化为即办事项外,进一步缩短了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时限。比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立税务登记”事项的办理时限为30天,在原《规程》中我们将其缩短为1个工作日,经过本次优化,我们将“设立税务登记”列入即时办结事项。又如,“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事项”,原《规程》中的办理时限为20天,经过本次优化,办理时限缩短为5天。
四是以精简、便捷为前提,减少提交资料,简并表证单书,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27项涉税事项中,经过本次优化,需要纳税人填写的表证单书总数由原来的91项减少到70项,减幅达23.08%;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总数由原来的251项减少到232项,减幅为7.57%。此外,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等9项原来为审批、核准项目改为备案类涉税事项。
五是就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纳税人填写的表单进行了统一,避免了纳税人在不同地方办理相同涉税事项填写不同表单情况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化管理,方便了纳税人办税。
三、《规程》理解的难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纳税人经营主体资格仍合法存在的情况下,因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虽合法,但不合理,既不利于税收管理,也给纳税人造成了办税负担。一是打断了税收管理的延续性,先注销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需重新给纳税人赋予新的管理编码,建立新的纳税人管理档案,不利于税收管理的衔接。二是给纳税人带来办税负担,一方面,与变更税务登记办理流程相比,注销税务登记流程更为繁琐,提交的资料更为复杂(比如,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因为并没有进行清算,所以难以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清算报告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必须的资料),耗时也更长(一般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约需一个月的时间,而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只要资料齐全,则可即时办理完成);另一方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将导致该纳税人的识别号以及税务管理编码的改变,不利于纳税人对以往年度涉税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另,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需申请新的发票专用章以及重新进行应缴纳税种登记等一系列新设立企业涉税事项的办理。
与其他变更税务登记业务不同的是,跨区变更税务登记需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这是考虑到纳税人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后,将离开本地,迁移至其他地区生产经营,原主管税务机关将难以继续追缴其相关税款和发票。因此,为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和发票监管,规定在纳税人离开本地迁移至其他地区经营时,应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于2004年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基于当时的手工管理和数据分散的背景制定的。目前,广东地税已经实现了全省数据的大集中,全省范围内的企业的涉税信息变动情况能够及时在我局的大集中管理系统中得到反映,即使是跨市变更税务登记通过大集中系统的监控也能达到管理到位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推广“金税三期”工程并将实现全国数据的大集中,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可实现税收信息的传递、共享和衔接,纳税人变更经营地址从注销税务登记调整为变更(迁移),能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也能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
基于上述原因,我局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管理的目的出发,以信息化为依托,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创新,即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不走注销税务登记流程,走“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出)”流程。而“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入)”业务是与“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出)”相对应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