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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7-09-09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事部、教育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等500个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潘维松等720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追授阿木冬•吐鲁甫、贺宝根2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授予王淑清等77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追授傅伦旭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人事部    教育部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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