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0〕38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3年度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0〕37号)文件规定进行支持。
(二)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支持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产品升级换代的研发、技术革新。
(三) 出口信用保险。按照《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财〔2011〕100号)和《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支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商财〔2012〕28号)办理。根据上年海关数据,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以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贴息项目,按国家规定同期银行标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汇率按季末汇率折算。
(四)境外展。支持企业参加鼓励类国际性商品会展,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凡参加我省相关组展单位统一组织的“2013年度鼓励类境外展项目”(见《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13年度国际市场开拓工作的通知》(湘商贸发〔2012〕42号)),且相关组展单位已于参展前一个月在省商务厅办理了备案的,可给予企业100%展位费补贴;对2013年初已在省商务厅备案同意的其他境外展项目,可给予企业50%的展位费支持。同时,对2013年参加鼓励类国际性商品会展中新兴市场展会的企业人员费,按1个摊位1个人给予0.5万元(东盟和南亚市场)或1万元(中东、非洲、俄东和拉美市场)的支持。
对单个企业单个展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企业全年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参展企业展位费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经贸发展资金合计支持展位费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
(五)品牌建设。对被评为“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扶持,其中第一年支持 20万元、第二年支持5万元、第三年支持5万元,累计支持30万元。获得国家级“国际知名品牌”的,另外一次性支持20万元。
第一年20万元的支持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第二、三年的5万元的支持根据:1、申请资金当年企业出口是否有所增加(以项目审核时的当年累计出口为准);2、近一年来企业对品牌建设是否继续进行了投入(包括在境内外进行商标和专利注册、各项认证、知识产权备案、海外营销机构和服务体系的注册等)。企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中至少一项条件的,可给予支持。
支持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公共宣传。
(六)五定班列。对承办“五定班列”的我省物流企业或开通“五定班列”的我省第三方物流企业给予补贴,对每条开通我省至沿海港口的“五定班列”,按照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给予补贴,补贴期自正式开通开始,第一年每个外贸集装箱标箱补贴标准为500元,第二年为375元,第三年为250元,第四年和第五年为200元。补贴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补贴标准。每条班列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300万元,每半年进行一次核算和拨付。
(七)境外营销网络。境外营销网络是指对我省自主品牌企业在境外重点市场设立的销售子公司、零售店铺、产品分拨中心和售后服务体系以及多个企业联合建立的公共销售网络。对目标市场出口有一定规模的境外营销网络的境外注册,办公室、仓库、租金和人员费用等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不超过50万元。
(八)大通关和协作机制建设。对有关大通关基础工作建设和关贸、检贸、汇贸、税贸、信贸等协调促进机制建设等给予适当支持。
(九)贸易摩擦应对和产业损害调查。支持我省贸易摩擦综合应对工作,支持反倾销、反补贴等出口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对出口企业开展应诉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产业损害调查和反垄断等工作。支持企业开展贸易救济申诉,支持对我省贸易救济申诉企业初裁、终裁、复审前的产业损害实地核查。支持国家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产业竞争力分析与评估。支持《反垄断法》的实施和调查工作。支持接受外国政府无偿援助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0〕44号)文件规定,按照《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合作〔2013〕60号)要求,对外经项目给予支持。
(十一)电子商务。主要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支持综合性的在线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参与试验的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支持实施跨境贸易的具体经营场所的升级改造,支持采用B2B模式交易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我省本地平台,支持物流配送企业、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的本地化经营。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十二)进口贴息。对国家鼓励进口的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战略性资源产品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企业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原则上有本年度或上年度省内海关统计进出口实绩,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力;非企业单位必须是直接为外经贸服务或承担外经贸工作任务的商务主管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申请支持项目可直接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发展。除与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不再给予支持。企业年度使用本专项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特殊要求
1、申报境外展项目,参展企业须提供:(1)《境外展项目申请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申报表》;(2)摊位费用发票复印件,即组展单位向参展企业开具的发票;(3)参展企业向组展单位支付摊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4)护照及签证复印件;(5)国际往返机票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8)企业摊位照片。要求是本企业摊位的全景照片,照片上能清晰看到摊位号;(9)组展单位的组展文件;(10)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项目,须提供:申报材料:(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每年第一次申报时需要);(3)出口报关单复印件;(4)保费发票复印件;(5)农产品、高新技术产证明材料。
保单融资项目,须提供:(1)银行和中国信保长沙营管部盖章确认的《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短期贸易融资贴息申请明细表》;(2)《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3)出口发票复印件;(4)贷款凭证复印件;(5)还款凭证复印件;(6)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3、 申报境外营销网络项目,须提供:(1)境外营销网络在当地登记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赞处的认证或我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认证,或提供有效的商务部批准设立境外机构的证书复印件);(2)如属多个企业联合建立,应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公司境外登记注册,办公室、仓库的租金和人员费用等)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4)对目标市场的出口额清单(列明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国别或地区、出口商品名称、出口金额、同比)。
4、申报五定班列项目,须提供:(1)承办“五定班列”或开通“五定班列”的证明材料;(2)货主企业的办理凭证(委托书、合同、发票复印件等);(3)铁路货票复印件;(4)班列运输明细表。
四、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各市州或省直管县属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各市州或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正式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联系人:省商务厅财务处唐剑荣(0731-82287191),省财政厅外经处吴劲夫(0731-85165183)。
(二)申报时间。
1、符合支持内容中“(七)境外营销网络”的项目于2013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符合支持内容中“(五)品牌建设”的项目于2013年8月1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
2、符合支持内容中“(四)境外展”、“(六)五定班列”条件的1-5月份实施项目于2013年6月20日之前申报,6-11月份实施项目于2013年12月10日之前申报。
3、“(八)大通关和协作机制建设”项目不需申报。
需按进出口数据等具体计算的支持项目按进度申报,其他项目原则上在6月底将资金安排到位。
特此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