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委属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我委现已下放的13项行政审批事项,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一)针对承接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针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二、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措施
(一)监管制度
针对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并将对权限下放的成果进行绩效评价。承接部门也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要提出如何依法实施审批权限以及对被许可人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监督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要素,要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具有可操作性。
(二)监管手段
1、印发行政审批专用纸。针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委不再进行审查,由承接部门进行形式和实质性审查。统一印制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纸,分设区市、县(市、区)承接部门进行编号,由承接部门确定处室定期到我委领取和备案。切实加强对承接部门的工作指导,共同研究确认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承接部门也要完善内部审批流程,严把审批关。
2、进行定期报备。承接部门应按季度于每年3、6、9、12月5日前,向我委报备本季度内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办理情况。同时,承接部门也应每半年向我委报备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
3、开展监督检查。委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处室应根据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及承接部门报备的办理和监管等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关键环节落实情况等内容。
(三)监管方式
1、书面核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2、实地核查。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1)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2)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重要设备、设施以及行政许可案卷;(3)需要通过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了解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3、网络核查。依托政务服务网,对承接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超过办理时限还没有办结的事项纳入“红牌”记录。依托信息产业无线电网上办事系统,对承接部门违规办理无线电管理审批事项,进行即时停止。依托浙江省能源监测系统,对企业用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用能指标接近约束性指标控制总量的,进行提前预警。
(四)监管职责
1、法规处:负责牵头协调全委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承接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印制发放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纸,牵头对委相关职能处室和承接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2、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承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做好行政审批下放相关事项的报备接收及汇总工作。
3、办公室:负责对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整、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经信委站点、委网上办事大厅等网上审批相关内容,牵头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信访案件。
4、运行处:负责将承接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全省经信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5、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将相关职能处室开展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创建文明处室和创先争优活动考核。
6、监察室: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处理有关的投诉、举报。
承接部门也要明确内部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与我委相关处室工作衔接,联动落实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针对我委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部门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要及时报我委进行依法处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经信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法规处牵头,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相关职能处室以及办公室、运行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等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通过开展检查、通报等方式,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承接部门也要根据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明确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报我委备案。
(二)加强指导监督。针对使用频率高、企业利益影响大、权限下放范围广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定期组织承接部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承接部门的定期报备情况,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监督检查,采用实地检查、抽查行政许可案卷等方式,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同时,及时总结各承接部门的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三)开展试点评估。选择承接能力较强、办理频率较高、试点时间较长、承接部门积极性较高的地区,进行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施试点。针对承接部门审批的项目,以行政效能是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是否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否管用、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推进工业有效投资是否有实质作用等为主要内容,进行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综合评价。对全省工业强县(市、区)试点地区,适时扩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对象和范围。
附件: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3项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权限内容及下放方式、范围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规范要求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