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江河流域规划的权威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答记者问
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颁布施行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办法》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水利部副部长矫勇。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水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会对江河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产生一定影响。江河流域规划是水资源治理、开发、利用、保护的总体部署,现实中,不遵守规划、“跑马圈水”、无序开发水资源、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工程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效益的发挥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水法》明确规定了全国、流域、区域三级,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的水利规划体系框架。江河流域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为维护江河流域规划的权威性,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我们依据《水法》、《防洪法》和《行政许可法》制定了该《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水电站、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等工程建设是否适用该《办法》?
答:《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这里的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水电站建设是《防洪法》特别点出要办理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等涉河建设工程不用办理规划同意书,但要受其他水法规的约束。
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该何时、向什么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水利部是否办理?
答: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之前完成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工作。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之前办理。
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办法》确定的审查签署权限,直接向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不需逐级申报。水利部负责对该《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受理申请和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
问:水利部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该《办法》?对非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建设如何监督管理?
答:下一步我部将尽快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不仅要求水利系统,而且通知非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该《办法》。对《办法》中另行规定和需细化的有关事项,我们将尽快明确,并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办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此外,我们要加大《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利用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专题介绍和报道。
对适用《办法》的所有水工程,我们拟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在水工程(包括水电站)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把关,共同保障《办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