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9-05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展、经费管理使用和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主体,厅监督审计处负责统筹实施,相关处室按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均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可采用定期报告、中期检查、巡视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调整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报送相关报告,各项目主管处室负责相关报告的审查或审批,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如遇重大问题及时与监督审计处和规划财务处协商解决。

  2.中期检查。各项目主管处室应制定年度中期检查计划,包括项目检查方式、抽查比例、选取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和协助的服务机构等,并将计划报厅监督审计处汇总统筹,各项目主管处室需根据中期检查情况撰写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巡视检查。厅监督审计处派出巡视组,对承担项目较多、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制度化的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项目及经费使用等情况。

  4.专项审计。厅监督审计处组成专项审计工作小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2.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3.实施效果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程序一般分为3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果处理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等;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受理和审查报告、组织会议或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等;结果处理阶段主要包括审定及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等。

  第九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管理服务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中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项目主管处室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项目主管处室。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和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审计处应将问题反馈给相关项目主管处室,由项目主管处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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