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切实发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品牌化运营的产品生态圈、联合体组织的企业生态圈、复合式循环的产业生态圈三位一体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打造一批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主体,培育一批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契约形成要素、产业和利益的紧密联结,集生产、加工和服务为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速要素聚集,以集群化打造全产业链,以品牌化打造全价值链,以组织化打造全主体链,以信息化打造全创新链,以共赢化打造全利益链,提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
二、评选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
2.《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省农委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流程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
4.《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
5.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供销社、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
三、评选条件
(一)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的标准条件
按照行业类别粮食类、油料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等),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1.主营业务收入
(1)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2)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3)特色类
茶叶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水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水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蔬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棉花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4)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2.固定资产:加工类龙头企业2000万元以上,服务类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利益联结:通过向关联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输入现代生产要素,促进各类种养殖业经营主体节本增效。龙头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或通过合同、订单收购原料占50%以上;上年度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
4.企业经营:主营业务突出,运转正常,企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近三年内无重大亏损。
5.企业诚信:企业诚实守信经营,无故意拖欠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行为;无偷逃税款,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以上;无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为A、B 级企业;工商认定为A 类企业,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企业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无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记录;企业按标准生产,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计量违法行为,不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评价期内企业无自身责任引发的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诉讼案件;商业企业非经营者过失,消费者投诉履赔率100%;生产性企业无出现重大质量投诉。
6.企业主营产品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品牌创建、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企业质量管理: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或HACCP等管理认证;标准、规范健全,相关产品已获得国家法定部门生产许可认证;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卫生事故。
8.企业职工素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以上;重要生产岗位的工人一般应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对国家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种,在岗人员必须已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评选,依据(皖农产〔2015〕6号)文件要求的评选条件。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评选,依据(皖农产办〔2015〕13号)文件要求的评选条件。
四、申报
(一)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2014年曾组织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监测发现和公示反映,各地存在把关不严,部分企业存在规模小、经营状况差、诚信度低,个别企业濒临倒闭等情况,难以统一认定。今年,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省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各地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对所有企业重新进行监测调整,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必须淘汰。按照各市总数不变,淘汰1家,递补1家的方式进行等额申报。凡是市级审核通过,而省级审核未通过的,省级将名额收回,不再安排替补申报。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各市在监测调整的省级龙头企业基础上,依据(皖农产〔2015〕6号)文件要求同时申报。名额不受限制。申报材料和省级龙头企业要求相同,不用重复提供申报文本,在申报文件和申报文本上标明申报龙头企业“甲级队”即可。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据(皖农产〔2015〕13号)文件要求,按照标准条件申报。(名额不受限制,凡符合条件的都可申报)
(四)申报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龙头企业“甲级队”申报材料见附件1。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材料按皖农产〔2015〕13号文件要求提供。
五、评选程序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评选,以市级审核为基础。
(一)申报或申请。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表,须附年度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审核和推荐。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须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并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申报。
(三)省级复审。
1.财务审计。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2.部门评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评审。
3.实地考核。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核。
(四)征求意见。对申报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将组织征求税务、环保、质监、金融、公安、检察、人社、工商等部门意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社会公示。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接受监督。
(六)审定。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七)公布。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
六、纪律要求
(一)各级农业部门及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评选工作。
(二)出具审计和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均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复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三)各级农委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将纪律要求告知申报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七、有关事项
(一)各市须于2016年3月28日前完成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认定、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审核和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工作。
(二)对于更名企业,要说明更名原因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并附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农业主管部门等证明材料。
(三)省直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申报。
(四)联系人:杨亚明(电话:0551-62666761)、许大文(电话:0551-62666830);邮箱:ahnwcyh@163.com
附件:1.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2-1.2016年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按产业类别)
2-2.2016年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按县(市、区))
2-3.2016年监测淘汰的省级龙头企业名单
3.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4-1.2016年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申报表(按产业类别)
4-2.2016年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申报表(按县(市、区))
5-1.2016年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按产业类别)
5-2.2016年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按县(市、区))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附件:皖农产办函〔2016〕3号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