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3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8    浏览次数:2

 

浙科发农〔2013〕13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省农业高科技园区: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推动我省农业科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2013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以农业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

  2.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4.企业上年度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担县(市、区)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5.环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1.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省农业科技企业。

  2.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

  3.企业主营业务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对农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性。

  4.企业组建的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有大专以上学历专职技术人员20人以上。

  5.企业拥有研究开发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试验场所,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6.企业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基础,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

  二、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

  各市科技局(委)负责市本级企业的申报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所辖县(市、区)企业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企业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见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提出申请。

  2.审查。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局(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基础上,对照申报条件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评价意见。

  3.考察。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局(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规模、设施状况、管理规范程度、环保达标情况等,并提供考察意见。

  4.评审。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内容的评审意见。

  5.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拟推荐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的,由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地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6.上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将推荐认定的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上报我厅,并按要求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7.复审。我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审,必要时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形成复审意见。

  8.认定。复审通过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并颁发“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牌匾。

  三、申报材料与时间要求

  1.《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

  2.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加盖财务章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管理制度

  (6)环保证明

  (7)科技创新活动证明(科技合作协议、获奖成果证明、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8)企业科技人员名册

  (9)近期企业面貌彩色照片(照片未经处理,限4张)

  以上申报材料由企业填写并提供。《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一式7份,附件及证明材料装订成册1套,由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农村处,汇总表请提供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

  3.时间要求。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于7月31日前上报材料。省科技厅将于8月31日前完成复审工作,9月份下达认定文件。

  联系人:张建丁峥嵘

  电 话:0571-87055410,87054057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310006)

  电子邮箱:zhangj@zjinfo.gov.cn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

  2.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

  3.2013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推荐汇总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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