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326号)规定,现就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列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含“十二五”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内的企业)。
(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企业(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验收通告为准,详见粤经信材料函〔2014〕23号)。
(三)未曾安排过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汇总,要严把审核关,各负其责,重点审查淘汰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有无重复或顶替申报、淘汰产能低而下岗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通知》(粤财预〔2014〕80号)要求,请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
三、有关说明
(一)此次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优先支持粤北山区及东西两翼等相对欠发达地区,具体补助标准待各地上报情况和省级专项资金额度明确后研究确定。
(二)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地方为主,省适当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已淘汰拆除落后产能设备(或生产线)的企业进行补助。各市视财力情况,可参照省的做法给予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适当补助。
(三)申报单位报送材料:申请报告、《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情况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落后设备拆除现场图片(工厂全景照片和设备拆除前后彩照,每台(套)设备拆除前后相片张贴在同一张A4纸上,注明设备名称),证照注销证明及有关问题说明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带封面目录,标明企业所属地区和企业名称,按企业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三份。
(四)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申请报告、《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2)、市组织现场核查原填写的《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验收表》(复印件)及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五)请有关市于10月29日前将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企业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jiancai306@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9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符洁莹,电话:020-83133267;
省财政厅姚林,电话:020-8317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