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15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精神,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1月18日

   

 

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实施;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统筹安排学前教育经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覆盖全省,并向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不在以上范围的皖北地区等贫困地区倾斜。

  第七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地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八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九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各地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核定下达我省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额度,分“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本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市县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分两次下达各地,一次提前下达,一次核定下达。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也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会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0前,向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各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及时上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市县级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市县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市县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在分配当年资金时,其本级及所辖各县(区)“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等文件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9号)中《关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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