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小企〔2013〕97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有关市级担保机构:
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振重庆实体经济,经研究,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决定对担保机构进行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现将2013年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申报补贴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时纳税,按规定及时向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和重庆市财政局报送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4、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全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1.5倍及以上。
5、为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担保服务,受保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二)融资担保业务要求
1、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
2、对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3%;
3、对企业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高于担保额度的5%;
4、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它相关费用。
(三)担保额度计算
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的实际贷款担保发生额计算。
(四)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额度,由重庆市财政局给予年度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补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给予重点补贴,对地处欠发达地区,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较大,以及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一定倾斜。
(五)应通过我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等政策申报担保费补贴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
市级担保机构于2013年7月25日前分别向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和重庆市财政局申报贷款担保补贴资金。区县担保机构由区县中小企业局和区县财政局初审后,于2013年7月25日前联合行文共同向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和重庆市财政局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含担保公司申请文件,区县担保公司需提供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共同推荐文件);
2、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受保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情况表(附件2);
3、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保证金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
4、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5、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6、企业缴付担保费金额及费率、保证金比例及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没有收取其它费用的情况证明;
7、融资担保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会计报表和担保余额变动表。
三、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抽查。审定后,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级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由重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担保机构,其余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由重庆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区县财政局拨付。
四、监督管理及财务处理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补贴。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担保机构收到贷款担保补贴资金后,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联系方式:市中小企业局 融资担保处 敬 儆 67625690
肖洪春 67505686
市财政局 金融处 谢 丽 67575260
附件:1.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受保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情况表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