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12月3日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第二章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县)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县)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县)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