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我们对各地上报的特色轻工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2013年度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为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批准的项目和内容,严禁截留和挪用。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编制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同时,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当地经信、财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展情况。
三、各地经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按照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的内容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地财政管理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资金用途和管理的监督。
四、自治区经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财政经建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新财办建[2008]48号)要求,于2013年11月组织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依据。
附件:2013年度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表2013年度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表.xls
自治区经信委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