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等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0

沪教委办〔2013〕80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招生监察工作,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在具体执行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教委监察室。

  本实施办法当中涉及到的关于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执行。

  联系人:陈家源电话:23116811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维护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认真贯彻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监察招生工作全过程,强化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以及对自主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监督;支持依法实施的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职,保障“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规定的全面落实,共同维护上海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招生监察工作应严格监督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应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职。

  第四条各区县教育局、各招生高校、市教育考试院应为招生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条件保障。凡涉及招生工作事项,招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工作部门须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招生监察部门,保证招生监察部门切实履行监察职能。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五条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联席会议和教育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对招生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招生录取中发生的突出矛盾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招生中的突出违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监察室)具体负责全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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