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16〕5号)

发布日期:2016-02-02    浏览次数:2

北京天演融智软件有限公司:

  本厅于 nth="12" w:st="on" year="2015"> 2015年12月22日 收到北京天演融智软件有限公司提交的对河北金融学院委托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建模软件”项目(招标文件编号为HBGP201501315)的投诉书,并于 nth="12" w:st="on" year="2015"> 2015年12月22日 正式受理,本厅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进行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得15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加分至标准分(24分)时为止”,版本作为软件的重要技术指标,如果低版本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那高版本则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加分。我们投的是最新版本的Matlab V2015b和SPSS Statistics V23.0。加之我们报价低于预中标供应商32万的价格评分差距,预中标供应商仍能赢得此标,我方不能理解。另外,回复函中提到的“最稳定版本”为非量化描述,不能作为评定参考。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采购方案的情况下,预中标供应商也未能提供明确有效的投标方案。软件版本和用户数量是确定所购软件价格的基本要素,是确定买什么,买多少的关键要素。在投什么,投多少不确定的情况下,预中标供应商居然能计算出确定的价格,评标专家居然能确定中标,不合常理。而且预中标供应商提出:可根据用户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用户数量及软件版本。足以说明,如果预中标供应商供货,用户就必须提供所供产品及数量等关键参数,否则无法供货。此做法也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规定。据此,本公司投诉预中标供应商绕开政府采购监管与最终用户就采购关键内容进行私下协商以及评标专家未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投诉事项3:投标文件中SAS软件出具的生产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为虚假材料,经投诉人向生产厂商征询,生产厂商并未发出过此函。

  投诉事项4: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内容:“应按本文件的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商务部分的内容制作,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该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内容涉及加*条款,应当不予采纳。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1、撤销预中标供应商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预中标资格。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将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调查情况

  (一)关于预中标供应商以低版本软件投标的问题。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未对软件版本高低进行要求,且本次评标将7个软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审,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分内容包括“报价分、同类业绩、售后服务承诺及维保体系、保修期外维修成本、培训、商务标响应情况、技术标响应情况、产品综合评价”。其中,“报价分”北京天演融智软件有限公司排名第一,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

  (二)关于预中标供应商所投软件规格型号描述中的关键指标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问题。虽此投诉范围超出一些质疑范围,但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本厅对所投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组织专家组论证,认为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软件满足招标文件对用户数量及软件功能的要求。

  (三)关于“投标文件中SAS软件出具的生产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为虚假材料”问题。虽此投诉范围超出质疑范围,但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本厅核查,该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已经删除了对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原件的要求。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SAS软件厂商总代理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不存在虚假材料问题。

  (四)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涉及加*条款的内容,均为引用其投标文件内容,不属于在开标后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函等证据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北京天演融智软件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

   nth="1" w:st="on" year="2016">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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