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30    浏览次数:1

沪府发〔2013〕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3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2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本市2013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4年8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或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2013年是《安置条例》施行后征集的士兵大批退出现役的第一年。对其中的退役义务兵,将执行《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即除了《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以外,其他退役义务兵将全部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对2013年退役士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安置条例》,也可选择执行其入伍时国家和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总结以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安置条例》,继续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具有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切实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扶持。对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12〕12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经考试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市安置部门要统一组织举办入学前高中课程强化培训班,为他们顺利接受高等教育打下良好的文化知识基础。

  (三)合理制定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13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收单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的5%的工作岗位,由相关区县作为退役士兵安置指标下达给该企业。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的不平衡,由黄浦区承担20个统筹指标任务,浦东新区承担20个统筹指标任务。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14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再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各接收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执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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