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水务(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制定了《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对国家要求省里明确的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项目前期工作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出具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建设任务轻重、配套资金筹措能力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工程总体或分年度初步设计,总体或分年度初步设计由市级水利部门审批,其中省石津灌区的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二、关于项目资金筹措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的70%,省级投资占总投资的10%,市级投资占总投资的20%。省管灌区和省财政直管县灌区的省级投资占总投资的30%。各地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审批灌区可研报告请示文件时,应附具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关于项目验收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市管和县管灌区的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等进行自验,并向市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要及时报省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省石津灌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等进行自验,并向省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总体可研确定的建设任务全面实施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逐级向省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