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宁波除外),有关信用评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精神,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小微企业上规升级融资服务保障,现将2014~2015年度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级对象
参加2014~2015年度信用评级的小微企业,在各地推荐入库的“浙江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重点培育库”中产生。通过前期调查摸底,筛选出一批有融资需求和评级要求的企业进行评级,成长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优先。
二、信用评级机构
通过浙江省政府服务公开招标比选(招标编号:ZJ-947045),确定浙江众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经济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智普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杭州联合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5家公司负责2014年度小微企业信用评级的具体实施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列支,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按照区域匹配原则,单家信用评级机构负责所分配区域内的企业评级工作:浙江众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负责杭州市、金华市;浙江省经济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湖州市、丽水市;浙江智普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衢州市、舟山市;杭州联合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绍兴市、台州市;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温州市、嘉兴市。
三、评级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负责人。各地经信部门和信用评级机构要明确2014~2015年度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负责人,确定具体工作联系人,并于12月31日前将名单反馈至省经信委(详见附件1)。
(二)开展信用评级。各地经信部门要帮助联系参评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企业基础信息;各信用评级机构要根据所分配区域和企业名单,加强与当地经信部门的联系,根据“2014~2015年度浙江省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三)加强跟踪服务。评级结束后,信用评级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定期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四)加大结果应用。各地经信部门要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及时组织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融资服务机构进行对接,推动评级结果在银企合作、银担合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
联系人:南晓静:0571-85155007;叶欢:0571-87055249。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