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4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19号)要求,加快我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深挖节能降碳潜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广东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机制

  “十一五”以来,国家先后发布六批《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我省发布了五批《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加强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实现我省节能低碳绿色发展、确保完成节能约束性目标起到积极作用。为继续发挥节能低碳技术对节能降碳的支撑作用,省将进一步完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机制,加大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政策扶持,遴选评定出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实践性、前瞻性和可推广性的节能减碳技术,定期公布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并适时组织节能低碳技术现场推广会或技术对接会。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主管部门、省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将《方案》传达至辖区内或行业内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和科研机构,积极动员技术提供单位主动申报省节能低碳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加快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在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应用。

  二、认真做好国家和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荐工作

  (一)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方案》要求,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附件3)或《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附件4)各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提交所在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或省级行业协会,也可通过省有关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中央及省属企业、科研机构等技术单位可直接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将推荐文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附件1),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2014年12月15日前、以后每年度5月2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提出推荐纳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和《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广东省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建议名单,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28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管海凤、熊卫鹏,电话:020-83133359、83135867,传真:020-83133335;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卢树明,电话:020-83138611,传真:020-8313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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