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5    浏览次数:1

渝中小企〔2013〕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为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04〕24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3年度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1.小企业创业基地:主要支持2012年认定和综合考核表彰的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

  2.特色产业基地:主要支持2012年认定和复查合格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

  3.都市工业园(楼宇):主要支持2012年度考核合格和认定的市级都市工业园(楼宇)。

  对2012年以来,小企业创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和都市工业园(楼宇)开展的公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直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已投入项目资金的50%,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连续二年获得过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申报。

  (二)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类

  在我市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中小企业可申报此类项目。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科技创新类: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原则上重点扶持市中小企业局已认定“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

  2、知识产权(专利补助)类:原则上重点扶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2010年-2012年底有3项及以上已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企业的专利产品产值占2012年度全部产品产值的20%以上或专利技术已经应用在产品生产过程之中。

  3、信息化建设类: 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并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瓶颈”问题,有效提高综合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原则上重点扶持市级信息化示范(项目)企业。

  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以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类按不超过研发已投入的 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知识产权类项目每项专利补贴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按照不超过信息化建设已投入的50% 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融资服务平台类

  1.申报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关部门授权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

  2.申报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等方面业务,且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得到服务对象的好评。

  3.申报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规范,业绩良好,诚信度高,收费合理。

  5.原则上重点扶持重庆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服务机构。

  融资、信用等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建设项目费用的50%,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等服务按不超过相关业务应收费额与实际收费额的差额给予补助。

  (四)“走出去”市场开拓类

  在2013年开展了对外投资,以及为对外投资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经市中小企业局批准或备案,到国(境)外投资考察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申报“走出去”市场开拓类项目补助。在上年度10月份后赴国(境)外开展投资考察,未申报补助的企业一并纳入本次申报。

  1、企业境外投资考察。对已初步确定国(境)外投资项目,赴国(境)外开展投资项目的进一步考察、洽谈、论证等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给予实际发生额50%的补助,每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户企业每次参团1人,全年最多补助2人。

  2、企业开展项目咨询论证。企业为境外投资而产生的项目咨询、论证、调查、翻译等前期服务费用,给予单个项目实际发生额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中介机构为境外投资服务。对外投资服务机构及其他中介组织,经市中小企业局批准或委托,为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走出去”开展的投资项目推介会、对接会、培训会、研讨会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在国内举办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境外举办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美元。

  4、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经市中小企业局批准同意的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国内举办的各种展览、展会,给予不高于展位费实际支出30%的资金补助,每个展位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市中小企业局批准同意,举办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的推荐会、博览会等活动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

  1、资金申请文件(含中长期发展规划、服务企业和业主单位基本情况)。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分别填报附表1、附表2 、附表3)。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2012年以来新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环境综合整治投入发票复印件或项目进度专项审计报告。

  6、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它需提供的证明。

  (二)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类

  1、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区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交的《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类)(附表7)。

  3、企业和项目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经验教训、研发机构概况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牌产品证书、专利应用情况、技术合同,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7、科技创新类项目另需提供资料:

  申报科技创新类项目的企业需提供近2011年-2013年研发投入的软、硬件投资凭证复印件。

  8、 知识产权(专利补助)类项目另需提供资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和明细表。

  (2)专利技术在本企业中的使用情况说明。

  9、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另需提供资料:

  企业近年来信息化建设软、硬件投入的凭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须附上资料目录并标注相应页码以便查阅。

  (三)融资服务平台类

  1.资金申请文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012年及2013年开展业务的情况,申请事项)。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8  融资服务平台类)。

  3. 2013年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表(附件9)。

  4.2013年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服务业务项目有关情况表(附件10)。

  5.工商、税务证照复印件。

  6.2013年7月财务报表。

  7.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

  8.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服务机构文件复印件等。

  9.连续二年获得融资服务平台类支持的服务机构需提供已支持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走出去”市场开拓类

  1.相关活动发起文件,有境外考察项目的附境外考察报告及投资项目说明。

  2.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走出去”市场开拓类  附表1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走出去”已获取的相关批复文件。

  5.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合同及相关收费票据。

  6.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有出入境签证印章)、国(境)电子机票、住宿发票、交通票等复印件。

  7.展位费、推荐会、博览会相关收费凭据。

  8.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向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切实防止虚假项目。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向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和重庆市财政局推荐和申报,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重点服务机构直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各区县推荐 “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不超过3个,超过规定数量上报的将不予受理。各区县将申请报告和汇总表于2013年8月31日前(各二份)分别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项目书面申报材料(一份)及电子版报市中小企业局。“走出去”市场开拓项目于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并依据审核结果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与市中小企业局的审核结果下达资金预算,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和项目申报单位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备查。

  四、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确保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项目完成后,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服务处。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四)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

  联 系 人:罗伟(市中小企业局产业发展处)

  邮    箱:408752479@ qq.com

  联系电话:67625759

  联 系 人:李建新(市中小企业局产业发展处)

  邮    箱:ljxjxq@cq.gov.cn

  联系电话:67623702

  (二)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类

  联系人:李妤、 蒋伦(市中小企业局科技处)

  邮箱:jianglun@163.com

  联系电话:67631648   67505707

  (三)融资服务平台类

  联 系 人:莫晓勇(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服务处)

  邮    箱:624054478 @ qq.com

  联系电话:67505686

  (四)“走出去”市场开拓项目补助类

  联系人:李龙云(市中小企业局外经处)

  邮箱:834452752@qq.com

  联系电话:67625693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人:郭永成  67575322

 

  附件: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11)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nth="7" year="2013" w:st="on">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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