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6    浏览次数:2

云科高发〔2013〕23号

  各州(市)科技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计〔2013〕528号,可登录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http://www.ctp.gov.cn/中“通知通告”栏中下载)要求,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始,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切实做好2014年云南省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址:http://program.most.gov.cn)实行网上统一申报,申报单位需要在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及审核过程请认真阅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说明,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审核资料寄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往年已经在申报中心登记注册的申报单位,仍用原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不需要重新注册。具体申报要求及申请单位操作流程请登录申报中心网站查阅相关文件,申报中心随时公布最新的申报注意事项及工作动态,请及时查询。

  二、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本辖区内企业认真对照《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2014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说明》(详见附件2)要求,在完成网络注册后,尽快填写网上申报材料,网上提交电子文档到省科技厅,并打印纸质材料(一式八份)报送至受理单位(昆明科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三、云南省申报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15日,省科技厅将于9月20日前按国家要求完成项目咨询、评审工作,9月25日前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统一向科技部推荐上报。

  四、联系人及电话

  (一)昆明科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车城丽    舒 婕

  电  话:0871—65165155   18088481006

  地  址:昆明市北京路豆腐厂4号龙宇大厦11楼A座

  邮  编:650051

  (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联系人:李百春

  电  话:0871—63133824

  (三)软件及网上申报技术支持

  科技部火炬中心:010—88656312、88656292、88656291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

  传  真:010—68522908、68528068、68529028、68523396、68521776

  邮  箱:program@most.cn

  附件:1. 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 2014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说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8月5日

  附件1

  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向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面上项目分为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高新区和基地。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围绕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训、科技金融服务、成果推广应用的平台建设。

  2. 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1. 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2. 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 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

  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 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或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 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 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 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3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120%。

  3. 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4. 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面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度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5. 正在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面上项目。

  (二)重大项目

  1.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2.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

  被认定为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单位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四、支持方式

  (一)面上项目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省级科技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产业化示范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二)重大项目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五、申报流程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上项目

  申请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受理并审查后,报送以下材料:项目报送函、面上项目汇总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其中,报送函报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1份;其余材料报送火炬中心。

  (二)重大项目

  1.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在申报中心进行注册备案后登陆申报系统,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报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网上生成的推荐书打印1份(A4纸,均为正本),装订成册,并由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分别加盖公章。

  2. 省级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函和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科技部。其中,推荐函报送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1份;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一式1份,报送火炬中心。

  附件2

  2014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申报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和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2014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简称新产品计划)重点围绕国家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的支持力度。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新产品计划按照“面向企业,引领产品创新;聚焦重大,突出国家目标;市场为主,加强政府引导;创新管理,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现就2014年新产品计划申报工作说明如下:

  一、支持类别

  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重点新产品和战略性创新产品两类。

  1. 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2. 战略性创新产品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在满足新产品要求的前提下,战略性创新产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符合当前国家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重点支持方向;

  (2)产品整体技术水平或其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在本行业或领域中能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权益清晰明确;环保性能先进;拥有符合国际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质量可靠;

  (3)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承担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

  (4)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新产品研发团队,在创新投入、商业模式、经营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二、支持领域

  支持领域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支持领域(2014)》(附件1)。

  新产品计划不支持以下产品:

  (1)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及其生产中相关助剂和辅料等;

  (2)化妆品、日用化工、一般纺织品、服装、家具、家电、家装建材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畜禽、水产等动物饲料及其添加剂;

  (8)高能耗、高排放、污染环境的产品。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同时,凡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由地区赛入围全国赛的优秀企业可优先申报,并不受地方推荐限额限制(含2012年参赛优秀企业)。

  2. 推荐单位

  (1)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行业协会);

  (2)国家高新区。今年选择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扩大推荐单位第一批试点。

  3. 申报限额

  各推荐单位按限额推荐重点新产品(见附件2),战略性创新产品1—2项。

  4. 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注册后登陆申报系统,在线填写申报表提交至推荐单位后,将网上生成的申报表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并按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所列顺序装订成册报送推荐单位。参加推荐单位试点的高新区内企业,原则上应通过所属高新区推荐申报。

  (2)推荐单位报送材料。

  各推荐单位按照新产品计划有关要求和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后,应按照推荐限额网上提交推荐项目材料,并将项目报送汇总表及纸质申报材料各一份寄至材料报送地址。

  参加试点的高新区须通过所在地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省或市)统筹报送材料,以避免重复。

  5. 注意事项

  (1)各推荐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产品计划申报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遴选推荐项目。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3)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单位本年度只允许申报一项新产品计划项目,并且重点新产品和战略性创新产品只能择一申报。

  ——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多渠道、跨计划重复申报,否则不予受理并取消申报资格两年。

  ——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产品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否则不予受理并取消申报资格两年。若型号不同,则须提供新的授权专利及其说明、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内容,以证明其有重大改进和创新,方可申报。

  ——规范产品名称。应采用“型号 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 型号”(特殊行业除外)的填写格式。产品名称应避免过于宽泛,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并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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